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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债权执行举证
发布者:哈尔滨志诚事务调查所 发布时间:2008-8-30 阅读:432

    当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的同时,会给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一份“执行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举证。举证内容包括:

    1、被执行人的住所;
    2、被执行人存款的开户行、帐号;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名称及所在地;
    4、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在实践中,“执行难”的二个主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恶意逃逸”。一些法院过分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不采取执行措施,导致一部分案件在法院依职权可以查明但未查明、申请人无法也无能力查明的情况下长期积压,甚至丧失执行的有利时机。

    其理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一定的经济交往,其了解也应当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而且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就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责任也只能由债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