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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高速交警案
发布者:哈尔滨志诚事务调查所 发布时间:2008-10-17 阅读:380

    浙江省温州市首例不服行政处罚状告高速交警案昨天终审有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维持高速交警直属大队原来的处罚决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把车辆拦截下来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案件回放

    去年11月7日上午9点多,浙江省温州市市民江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温州开往福建,在行经浙闽站的时候,被高速移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行驶,交警对江先生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决定。江先生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服,他认为,交警在高速上将他现场拦下,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对给过往司机带来安全隐患,也对他造成了精神创伤。重要的是,交警利用移动测速仪抓拍超速,违背了公开原则,侵犯了公民知情权。于是,一纸诉状,将高速交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温州高速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处罚决定,返还200元罚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今年3月22日,龙湾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4月5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先生败诉。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至观美段(往福建方向)主线设置了三块限速80公里的标志牌,分别位于334公里800米、341公里600米、346公里500米处,原告在346公里400米处以时速111公里行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勤民警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原告的超速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其造成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交警部门处罚决定,驳回江先生要求交警部门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钱的诉讼请求。

    江先生不服判决,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处罚。高速交警直属大队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维持该处罚决定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